豫政〔2016〕56號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為全面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加快推進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以下簡稱科研設施和儀器)向社會開放,推動資源共享,進一步提高科技資源利用效率,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根據《國務院關于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意見》(國發〔2014〕70號)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科技體制改革推進創新驅動發展的若干實施意見》(豫發〔2015〕13號)精神,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主要目標。通過深化改革和制度創新,力爭用2年時間,基本建成覆蓋各類科研設施和儀器,統一規范、功能強大的專業化、網絡化管理服務體系和開放共享制度,建設布局更加合理,開放水平顯著提升,基本解決科研設施和儀器分散、重復、封閉、低效的問題,促進資源共享,進一步提高資源利用率,充分釋放服務潛能,為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提供有效支撐。
(二)適用范圍。我省行政區域內納入國有資產管理的科研設施和儀器,包括大型科學裝置、科學儀器服務單元和單臺套價值在50萬元及以上的科學儀器設備等,主要分布在高校、科研院所和部分企業的各類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分析測試中心及大型科學設施中心等研究實驗基地。
二、主要任務
(一)實行統一的網絡平臺管理。按照國家網絡管理平臺的要求,省科技廳會同有關部門和地方依托河南省科學儀器協作共用網建立統一開放的全省網絡管理平臺,將我省符合條件的科研設施和儀器納入到平臺管理,逐步實現國家網和省網、市網“三網”無縫對接。通過網絡管理平臺實現信息檢索與發布、使用預約、共享評價等開放共享全流程服務。科研設施和儀器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管理單位)的服務平臺統一納入全省網絡管理平臺,逐步形成跨部門、跨領域、多層次的網絡服務體系。(由省科技廳、財政廳、發展改革委、教育廳、工業和信息化委、環保廳、農業廳、衛生計生委、質監局等負責落實)
(二)實行分類開放共享。對大型科學裝置、科學儀器中心,有關部門和管理單位要把向社會開放納入日常運行管理工作范圍;對科學儀器服務單元和單臺套價值在50萬元及以上的科學儀器設備,必須納入省網絡管理平臺管理;對單臺套價值在50萬元以下的科學儀器設備,可采取管理單位自愿申報、行政主管部門擇優加入的方式,納入省網絡管理平臺管理;對通用科研儀器設備,通過建立儀器中心、分析測試中心等方式,集中集約管理,促進開放共享和高效利用。對納入網絡管理平臺統一管理的進口減免稅設備,在符合監管條件的前提下,經海關核準后,準予用于其他單位的科技開發、科學研究和教學活動,但不得移出本單位;鼓勵引導沒有納入國有資產管理的科研設施和儀器加入省網絡管理平臺,向社會開放共享。涉及到國家秘密或國家有特殊要求的,不納入開放共享范圍。(由省科技廳、財政廳、發展改革委、教育廳、工業和信息化委、環保廳、農業廳、衛生計生委、質監局、鄭州海關等負責落實)
(三)健全新購科研儀器設備查重和聯合評議機制。省財政廳、科技廳、教育廳等有關部門要建立完善新購科研儀器設備查重和聯合評議機制,依托省級網絡管理平臺定期發布省級科研設施和儀器新購預警目錄。使用省級財政資金建設或購置科研設施和儀器,由管理單位對照新購預警目錄進行查重,自行組織或委托專業評估機構進行論證;存量科研設施和儀器能夠提供共享服務滿足新增需求的,原則上財政資金不再支持;確有新增必要的,單臺套價值200萬元及以上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由省財政廳、科技廳、教育廳等有關部門委托專業機構進行聯合評議。統籌考慮并嚴格控制在新上科研項目中新購科學儀器設備。將優先利用現有科研設施和儀器開展科研活動作為各科研單位獲得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支持的重要條件。(由省財政廳、科技廳、教育廳、衛生計生委等負責落實)
(四)規范開放共享服務價格。管理單位要科學合理地制定相應服務價格。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或購置的科研設施和儀器,要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盈利性原則制定服務價格,開放共享服務費用納入單位預算,由單位統一管理;服務價格要包含必要的材料消耗費、水電等運行費以及人力成本費。使用其他資金來源建設或購置的科研設施和儀器,可以結合市場行情,合理制定服務價格。管理單位制定開放共享服務價格目錄,并通過網絡管理平臺對外發布。管理單位收取的開放共享服務費用,可對實驗技術人員進行績效獎勵。(由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教育廳、科技廳等負責落實)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省科技廳與省財政廳、發展改革委、教育廳等相關部門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會議,協調解決相關問題,發布開放共享信息,解釋相關政策規定,制定獎懲政策,推動科研設施和儀器向社會開放工作有序開展。(由省科技廳、財政廳、發展改革委、教育廳、工業和信息化委、環保廳、農業廳、衛生計生委、質監局等負責落實)
(二)強化管理單位主體責任。管理單位是科研設施和儀器向社會開放的責任主體,要強化法人責任,切實履行開放職責。管理單位要在科研設施和儀器投入使用起1個月內申請納入網絡管理平臺;要制定開放共享制度,明確共享的對象、方式、程序、價格等;要落實實驗技術人員崗位、培訓、薪酬、評價等政策,對服務水平高、服務績效好的專業服務人員給予獎勵。保障科研設施和儀器良好運行和開放共享;管理單位要保護用戶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過程中形成的知識產權、科學數據和技術秘密。
各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對管理單位開放情況的管理和監督職責,實施年度考核,把開放水平和結果作為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由省科技廳、財政廳、教育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知識產權局負責落實)
(三)規范用戶權責。用戶通過網絡管理平臺向管理單位提出科研設施和儀器共享使用申請,獲得開放共享服務。用戶要按照管理單位制定的相關規定,合理、合規、妥善使用科研設施和儀器,并按照協議規定支付費用。用戶獨立開展科學實驗形成的知識產權由用戶自主擁有,所完成的著作、論文等發表時,要明確標注利用科研設施和儀器情況;用戶與管理單位共同開展科學試驗形成的知識產權由雙方事先約定權利歸屬。(由省知識產權局、科技廳、財政廳負責落實)
(四)實施科研設施和儀器開放共享獎懲政策。省科技廳要會同省財政廳建立評價制度,制定評價標準和辦法,引入第三方專業評估機制,定期對科研設施和儀器的運行情況,管理單位開放制度的合理性、開放程度、服務質量、服務收費和開放效果進行評估,并在省級網絡管理平臺公布評估結果,作為科研設施和儀器更新的重要依據。省科技廳要會同省財政廳根據評估結果和財政預算管理要求,建立開放共享后補助機制,對服務效果好、用戶評價高的管理單位給予表彰和后補助;對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大學生創業人員使用開放共享科研設施和儀器的,財政可給予適當補貼。鼓勵企業和社會力量以多種方式參與科研設施建設,組建專業的科研設施和儀器服務機構,促進科研設施和儀器使用的社會化服務。
對不按規定如實上報科研設施和儀器數據、不按規定公開開放與利用信息、開放效果差、使用效率低的管理單位,省科技廳、財政廳要會同有關部門予以公開通報,責令限期整改,并采取停止新購儀器設備、在申報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時不準購置儀器設備等方式予以約束。對財政資金購買通用性強的科研設施和儀器,若無特殊原因,連續2次考評結果差的,省財政廳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按規定在部門內或跨部門無償劃撥,管理單位也可以在單位內部調配。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投訴渠道,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由省科技廳、財政廳、教育廳、工業和信息化委負責落實)
四、進度安排
2016年省科技廳要會同有關部門啟動全省網絡管理平臺建設,年底前基本建成覆蓋各類科研設施和儀器,統一規范、功能強大的專業化、網絡化全省網絡管理平臺,將符合條件的科研設施和儀器納入平臺管理,初步形成跨部門、跨領域、多層次的網絡服務體系,實現與國家網無縫對接。2017年省科技廳會同有關部門和地方實現“三網”互聯互通、資源開放共享,同時對管理單位的科研設施和儀器向社會開放情況進行考核評價,并向社會發布考核評價結果。